食堂用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食堂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食堂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食堂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食堂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食堂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食堂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食堂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食堂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食堂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食堂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食堂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食堂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1條 食堂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
食堂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 食堂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食堂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食堂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食堂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員工給食堂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食堂主管,經食堂負責人批準后,憑負責人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食堂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食堂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食堂;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食堂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食堂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食堂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食堂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從食堂負責人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食堂負責人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食堂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食堂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食堂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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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制度的目的
建立合法、規范、有效的薪酬福利管理體系。
建立適應食堂參與市場競爭、體現員工貢獻價值、能夠有效激勵員工的薪酬福利機制。
促進“企業價值與員工價值共同提升”理念在食堂的貫徹實施。
2. 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食堂簽訂勞動合同和全體員工。有關領取勞務工、顧問費的人員不適用績效獎金、福利、假日等條款。
3. 食堂薪酬管理制度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薪酬福利包括按月發給員工的基本工資;
根據員工個人工作業績考評結果發放的績效資金;
根據食堂業績和員工個人績效考評結果發放的年度獎金;
食堂提供的過節費、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費等其他補充福利;食堂為骨干員工提供的股權激勵等其他特殊激勵。
4.職責分工
4.1主管
4.1.1初步核定食堂的年度薪酬總額、薪酬政策、薪酬調整方案等提交公司討論、決策。
4.1.2審核、決定薪酬結構的局部調整;審核、決定內部年度獎金分配方案;審核、決定主管的績效獎金和年度獎金系數;
4.1.3核準月度薪酬總表及明細表、總額范圍內的各項單項福利費明細表、新入司員工的薪酬、總監以下員工的薪酬調整等。
4.3 其他人員
4.3.1提出各崗位、人員計劃,由食堂主管審批,作為分解本食堂下年薪酬總額的依據;對經過批復的本食堂年度薪酬總額負責。
4.3.2在食堂核定的各項系職級薪酬參考范圍內會同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新員工薪酬建議;根據員工績效考核表的結果提出績效獎金發放系數建議;根據員工能力和業績表現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調整薪酬建議。
4.3.3根據食堂核定的年度獎金總額,按照公司制定的分配政策和員工績效結果提出在本食堂內部分配的具體建議。
5.薪酬管理原則
5.1依法管理原則:食堂遵循法律的規定提取薪酬總額、福利費用和工會費用,代扣代繳法定保險、公積金項目。
5.2價值共享原則:食堂薪酬總額、員工薪酬水平與公司的發展階段、銷售收入、稅前利潤等保持一定的關聯,不超越公司的發展階段和承受能力,體現公司價值與員工價值的共享。
5.3外部競爭力原則:員工的薪酬與同行業企業、周邊企業相比具有結構方面或水平的比較優勢,能夠吸引公司所需人才,有效激勵員工創造價值。
5.4內部公平性原則:員工的薪酬水平與其所在崗位的市場價值、對公司的重要性保持一致;同一等級崗位的員工,其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基數應在同一薪酬等級內。
5.5獎優罰劣原則:員工的績效獎金、年度獎金、單項獎金以及有關福利與其績效情況掛鉤,多勞多得,與年齡、學歷、工齡、司齡不得具有直接聯系。
5.6結構簡單化原則:工資結構堅持簡化原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和年度獎金,不再增加其他與工作業績無關的工資科目。
5.7薪酬保密原則:薪酬總額、員工薪酬結構、薪酬水平為公司核心機密,員工需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對處泄露,也不得打聽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員對自己的薪酬情況。
6.薪酬調查與薪酬分析
6.1公司需要進行薪酬方面調整時,由主管對本市及周邊地區同行業企業的員工薪酬結構、薪酬水平進行調查,對本地區上年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統計局公布的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進行調查,作為公司薪酬調整、薪酬改革的參照依據。
6.2人力資源部每年11月之間對食堂當年薪酬總額、員工結構、薪酬水平進行分析,作為調整下年薪酬總額、薪酬結構、薪酬水平時的參照依據。
6.3未能提交薪酬調查、薪酬分析報告的,管理層不予審批有關薪酬方面的調整提議。
7.總額管理
7.1薪酬總額包括發放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加班費用、年度獎金、單項獎金所需的全部現金發放報酬的額度。
人工投入總額包括薪酬總額、福利費用總額、培訓費用總額等直接用于員工的費用。
食堂的人工投入總額、薪酬總額經公司批準生效。
食堂分解給各員工薪酬總額指該部門員工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正常加班費有的總和,不含年度、單項獎金預算。
8.發薪、起薪、調薪、停薪
8.1公司執行下發薪制。每月5日前由文員編制薪酬報表提交食堂主管審批,10日發放上月薪酬,遇節假日和休息日提前發放。其中基本工資為按月發放,績效獎金為依據績效考評結果核定系數后在下月或下季度按月發放。
8.2食堂文員為每位員工代辦工資卡,薪酬發到工資卡內。每月底向每位員工發放薪酬單,詳細說明各項項目發放數目及代扣代繳項目和數目。
8.3新員工自入司之日起起薪,基基本工資折算辦法為:基本工資/20.92*實際在崗工作日天數,績效獎金折算辦法與此相同。
8.4新員工試用期薪酬應在本崗位薪酬標準內就低確定,為將來調薪激勵預留空間。新員工轉正后可以參照相近資歷、能力水平員工的崗位級別調整薪酬,也可以不予調整薪酬。
8.5員工崗位、職級發生變化時,依據前述調薪權限提出調薪建議,并自發文之日起調整薪酬。當月基本工資=調整前基本工資標準/當月工作日天數*調整前在崗工作日天數+調整后基本工資標準/當月工作日天數*調整后在崗工作日數??冃И劷鹫鬯戕k法與此相同。
因公司統一調整薪酬標準的,自公布的調薪日起調整薪酬。
8.6員工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停薪。員工與食堂之間有培訓協議需要賠款、其他欠款、可能存在遺留問題的,自提出離職起,用人部門需通知人力資源部凍結其薪資、福利,結算欠款后方可生效。
8.7員工起薪、停薪均以信息系統中的勞動合同日期為準,可不再另行通知。員工調薪、與公司沒有勞動合同的員工起薪、停薪均需由用人部門、人力資源部填寫薪酬變動通知單報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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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范食堂員工的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條 適用范圍:食堂所有員工
第三條 社保釋義:社保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確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條 職責:
一、食堂人力資源部是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擬訂并指導、督促、檢查實施公司各食堂制訂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與市社保管理機構溝通,掌握社保政策,擬訂適當的參保方案,報公司批準。
(三)辦理食堂員工社保關系的轉移審批事項。
(四)辦理食堂員工社保費繳交和其他有關社保的事項。
三、財務部是食堂員工社保費的支付與核算部門,有以下社保管理職責:
(一)依據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請單》支付新員工或異動員工需補交的社保費。
(二)依據珠海市社保機構向銀行托收的社保費憑證承付保費。
(三)依據食堂社保責任人提供的《公司X月員工參保情況一覽表》(見附件),核算保費支出和代扣代繳保費往來應收應付款。
(四)配合本食堂做好社保管理機構對食堂社保的年檢工作。
第五條 參保對象:凡與食堂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原則上都是參保對象,但因員工在其他單位或自行參保的,經本人申請說明不需為其辦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條 參?;蚶m保的起始時間: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設置了試用期的,從批準轉正的次月起為其辦理參?;蚶m保事項。
第七條 停保時間:員工離職。從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準時間為準)的次月一日起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食堂管理人員應及時為其辦理停保事項。因食堂管理人員原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項,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八條 參保項目與保費基數的確定:食堂員工的參保項目和保費基數(即月繳費工資)由食堂管理人員與市社保管理機構商議,參保項目和保費基數,管理人員要與當地社保管理機構商議。屬強制保險項目,應及時辦理參保事項。員工的參保項目及其保費基數、適用對象應報食堂負責人審批。
第九條 社保費的成本對象:食堂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食堂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食堂文員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第十條 社保費支付審批審核流程
一、新員工參?;蚶m保保費支付,根據珠海市社保管理機構保費支付方式的約定,來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費托收,需單獨支付的,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經用款審批流程后支付。
二、食堂全體參保員工月度社保費的支付采用銀行托收辦法。由食堂管理責任人從地方社保管理機構獲取已托收月度《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與銀行托收憑證核對。審核無誤后編制《公司X月員工參保情況一覽表》連同《職工繳費工資花名冊》交財務部辦理成本核算和代繳代扣往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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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在于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食堂全體員工。
三、定義:
1、員工獎勵分為:表揚、嘉獎、兩大類。
2、員工處罰分為:警告、記過、免職、留用察看、開除五類。在給予各檔次的處罰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四、人事部門權力:
1、 所有員工獎勵及懲罰事項的審查。
2、 所有獎勵與處罰的備案、人事記錄,并負責匯總報財務部。
3、 本規定的修訂與解釋。
五、財務部權力:負責獎勵與罰款的發放與扣款。
六、員工獎勵規定:
(一)員工日常獎勵分下列兩類:
1、表揚: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的精神獎勵。
2、嘉獎:每次嘉獎獎金為50~200元。
(二)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表揚或嘉獎
1、工作勤懇,超質超量完成工作任務,有據可查者;
2、對食堂中、長期發展計劃提出合理化建議,經論證富有成效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富有成效者;
4、災難面前挺身而出,處置適當者;
5、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6、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7、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8、表揚累計達三次者;
9、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10、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11、成績突出,為食堂帶來豐厚收益者;
12、檢舉、制止舞弊、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使公司免受損害者;
13、服務滿5年以上,成績優良,未有曠工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七、員工處罰規定
(一)、員工懲罰分為警告、記過、免職、留用察看、開除五種:
1、警告(20—50元)
2、記過(每次罰款100)
3、免職(免去原有職務,罰款300元)
4、留用察看(每月只發基本工資,罰款300元)
5、開除(除名,罰款300元以上,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2、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偷閑怠眠者;
3、辦公時間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4小時以內者;
4、考勤或開會遲到、早退30分鐘/次或月累計達到60分鐘以上(含60分鐘)者;
5、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怠慢職守者;
6、不能很好地與同事協作,合作共事;
7、不服從上級領導的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8、對領導口頭安排或食堂例會會議紀錄中安排的工作執行不力或不能按時并完成者;
9、凡未按食堂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而未出勤,事后當日未主動及時補假者;
10、因急事或疾病來不及先行履行請假手續,且當天08:30前又沒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人事部門備案的;
11、凡工作時間串崗、禁煙區吸煙、崗姿不正、吃東西、聚堆聊天、玩游戲、聽音樂、瀏覽任何和工作無關信息、雜志等;
12、未按公司規定著裝者;
13、下班后不關閉所使用電器設施設備、造成浪費的;
14、月累計曠工2日者;
15、未經允許擅自使用辦公車輛者;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失誤或客戶投訴,情節輕微者;
2、謾罵、恐嚇、威脅、侮辱同事或上級以及打架、尋釁滋事者;
2、不按程序辦事對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的;
3、對工作出現失誤或其它員工的過失行為隱情不報,情節輕微者;
5、工作態度不好,與客戶或顧客吵架,給工作及公司帶來不良影響者;
6、下班后不鎖辦公室、文件柜、抽屜等,致使食堂資料、物品失控、丟失者;
7、工作時間內喝酒及酒后上班者;
8、當班時間干私活或于工作場所制作私人物件者;
8、累計三次以上警告處分者(含三次);
9、月累計曠工3日以內者;
10、故意損壞公司或同事財物;
11、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經常出現差錯;
12、直接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13、泄露公司機密或虛報事實,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免職、留用察看處分:
1、連續曠工或月累計曠工五日以上(含五日)者;
2、被客戶或顧客投訴月累計五次以上,情節嚴重者;
3、累計三次以上記過處分者(含三次);
(五)、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
1、逾期(七日內)工作等仍移交不清者;
2、仿效上級主管人員或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3、報銷各種費用、上報考勤情況或結算工資,以弄虛作假等欺詐手段損公肥私者;
4、有意向外界泄露食堂內的機密文件資料、數據,使公司利益遭到重大損害者;
5、利用職務之便假公濟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索取回扣或好處費,蒙騙領導,侵占公司財物者;
6、盜竊企業、員工財物,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7、未經食堂允許,同時受雇于其它雇主或單位者;
8、嚴重違反食堂有關規定、規章制度或工作程序,并造成重大影響者;
9、法律法規被依法拘留、勞教、判刑者;
10、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仍有違反食堂規定行為者;
八、員工在受到上述獎懲的同時,食堂酌情可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調薪調職;
九、任何一級上級領導或人事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或抽查時如發現員工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權要求給該員工下“員工過失單”,認真填寫(含員工姓名,違紀事實及所犯條款,本人簽名等),所在部門負責人須于三日內簽署處理意見,返回人事部門,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公正無私,如有不實之處,員工可以拒簽,并向上級領導或人事部門進行投訴。凡濫用權力,假公濟私的管理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凡無理狡辯、虛假投訴的員工將從重處罰;過失單的累計將影響到員工的升職、調薪等多個方面。
十、各部門認定本部門員工表現或行為符合本規定的,應及時填寫“員工獎勵申報單”或“員工過失單”報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對報表審核無誤后依據本規定實施處理,及時公布并錄入員工人事檔案記錄,將所涉及的獎金或罰款匯總后報財務部執行。
十一、獎勵或處罰結果將在食堂負責人審核完畢后三日內公布,特殊情況一周內公布。
十二、附則:
(一)、獎勵與處罰的目的重在教育。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始終貫穿注重思想教育、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各部門在辦理獎勵與處罰的過程中,必須就獎懲的事實為依據,認真調查核實,特別對被處罰的員工,應開誠布公地進行面談,核準事實,講明道理,指明錯誤,允許本人申辯,力爭做通本人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三)、在處罰決定公布后,如本人對處罰仍然不服,可在十日內向食堂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在人事部門未作出改變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四)、《員工獎勵申報單》、《員工過失單》附后。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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